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威凱
       李宦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奕璇
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為33,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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