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献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33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46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