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712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陸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
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