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調字第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樓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1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相對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柒仟元(含鑑定汽車修理費
  之鑑定費用),其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九月
  七日給付新台幣(下同)柒仟元,尚欠參萬元自九十七年十
  月起至九十八年二月止按月於每月七日各給付陸仟元,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除鑑定費用外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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