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樓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1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相對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柒仟元(含鑑定汽車修理費
之鑑定費用),其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九月
七日給付新台幣(下同)柒仟元,尚欠參萬元自九十七年十
月起至九十八年二月止按月於每月七日各給付陸仟元,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除鑑定費用外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