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列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王淑滿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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