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保險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對本件小額訴
訟事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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