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現另案在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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