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320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文輝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肆佰
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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