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30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一時四十
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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