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補字第1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1,8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