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小字第20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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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О四八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即時尚酒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零玖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限公司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捌拾元。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