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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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95號案號受理,並於98年12月18日判決,於99年1月1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1至5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06.13│98.06.14│98年7月上旬某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264、4713、│字第4264、4713、│字第4264、4713、│││4714、4767、4768│4714、4767、4768│4714、4767、4768│││、4770號│、4770號│、477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663│98年度易字第663│98年度易字第66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2.10│98.12.10│98.12.10│││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易字第663│98年度易字第663│98年度易字第663││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1.11│99.01.11│98.01.11│││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08號│字第208號│字第208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8.05│98.09.19│96.10.3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撤││年度案號│字第4264、4713、│字第4264、4713、│緩毒偵第67號│││4714、4767、4768│4714、4767、4768││││、4770號│、477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663│98年度易字第663│98年度訴字第119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2.10│98.12.10│98.12.17│││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易字第663│98年度易字第663│98年度訴字第1192││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1.11│99.01.11│99.01.18│││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08號│字第208號│字第210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9.1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3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2.18│││││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95││││確定││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1.18│││││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