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素梅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及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2.聲請人與前配偶有無約定如何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倘無,原因為何?有無單親家庭補助?
3.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說明每月醫療費用須支出須1,000元之原因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5.聲請人最近一個月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6.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7.債務人是否曾與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又現在有無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強制執行中?
8.請提出所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9.債務人有無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倘有,說明扶養之方式?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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