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87號案號受理,並於98年12月31日判決,於99年2月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1至5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
6至7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8至10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5、8至10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05.15│98.07.22│98.07.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00號│字第3755號│字第375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98年度基簡字第11│98年度基簡字第11││││1號│11號│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8.17│98.09.15│98.09.30│││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98年度基簡字第11│98年度基簡字第11││確定││1號│11號│7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21│98.10.26│98.11.02│││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911號(99年│字第3279號(99年│字第3353號(99年│││度執更字第73號)│度執更字第73號)│度執更字第7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06.03│98.08.10│98.08.0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3215、3749號│字第3936號│偵字第1730、175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98年度基簡字第12│98年度訴字第1161││││80號│8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0.19(聲請書│98.10.27│98.12.18│││年.月.日│誤載為99.10.19)│││├───┼────┼────────┼────────┼────────┤││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98年度基簡字第12│98年度訴字第1161││確定││80號│81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23│98.11.30│99.01.25│││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463號(99年│字第3652號(99年│字第286號│││度執更字第73號)│度執更字第73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09.03│98.07.23│98.08.1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730、1750│偵字第1500、1552│偵字第1500、1552│││號│、1603號│、160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1│98年度訴字第1087│98年度訴字第108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2.18│98.12.31│98.12.31│││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61│98年度訴字第1087│98年度訴字第1087││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1.25│99.02.08│99.02.08│││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6號│字第777號│字第777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08.1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500、1552│││││、160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2.31│││││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87││││確定││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2.08│││││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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