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 馬簡附民 移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雅筠
相 對 人 張能得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3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魯惠良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雅筠
相對人 張能得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00年3月10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6
千元,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100年12月1日止,每月各給付8
千元,民國101年起至雙方婚姻關係消滅為止,每月各給付1
萬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陳雅筠(按指印)
相對人 張能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