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再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榮民就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81號抗告人 蘇石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4日本院103年度再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