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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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62號聲請人 陳瑞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稟嗃 (原名: 張占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確釋明聲請拍賣之抵押物為何?
二、提○○○區○○段449-22、449-4、449-23、449-5地號土地之最新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三、相對人張稟嗃(原名:張占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