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妙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妙榛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殘渣盒壹個(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
析離秤重)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至扣案沾有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盒1個,其內殘留微量之甲基安非
他命,無法析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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