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89年度彰簡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六七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施廷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訴外人 張淑芬林三益 所簽發,被告甲○○背書之如附表所示
三紙本票,惟本票屆期提示均遭拒絕付款,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本票三紙為證,被告對系爭三
紙本票之真正固不爭執,雖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