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
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其立有和解書一紙,約定願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一萬五
千元,而由其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和解書附卷足憑。詎被告至今尚餘七萬
元未還,爰起訴請求如數給付,並願供擔保,請准宣語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的事實,已提出和解書在卷足憑,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故本院依調查結果,已可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和解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七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故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一並准
許。
五、本件原五、本件原告之
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廿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廿一  日
                   書記官吳國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