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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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玖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柒拾元及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歷審裁判

  • 潮州簡易庭 90 年度 潮簡 字第 235 號裁定(90.05.18)[撤回]
  • 潮州簡易庭 90 年度 潮簡 字第 235 號裁定(90.05.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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