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0年度馬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宏霖
         許詠賢
         李光輝
         許江水
         李正
         呂瑞進
         劉文玄
         曾正協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趙宏霖、許詠賢、李光輝、許江水、 李正和 、呂瑞進、劉文玄、曾正協在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陸副、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及賭資新台幣九千二百五十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長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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