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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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042號債權人輝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瑞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萬雄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萬雄之除戶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