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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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明宗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明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田明宗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二罪刑接續執行,於民國
102年9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並於103年1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年12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7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6月2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