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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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却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却前於96年至100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00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刑4月(共1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6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56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102年1月22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3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19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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