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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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許若涵
李麗真 王瓊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被告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明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呂浩瑋 律師 楊雅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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