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具保侯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准予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