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被告 王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第1項為: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本院卷第7頁所附地籍圖謄本紅筆所示(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之土地上建物及作物清除騰空,將土地返還原告,嗣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更正該項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B、C部分所示之地上建物及作物清除騰空,將土地返還原告。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而系爭土地106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5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113,750元【計算式:32,500×(378+25+0.5)=13,113,7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45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1,487元外,尚應補繳45,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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