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2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298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被   告  謝敏傑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2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楊碧惠
    書記官:林香君
    通 譯: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632元,及自民國(下同)
10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自
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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