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1002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 告 王步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借款契約書」第27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1紙在卷可
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
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