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花蓮市○○○街○○巷○○號)於97年10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