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45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拋棄繼承通知書:應蓋印受通知人 吳明憲吳春桃 之印鑑章(可持該二人之印鑑章到院補正)。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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