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9號抗告人乙○○
號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本院所為97年度司拍字第3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3月25日起陸續向抗告人借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並約定1個月付息1次,若逾期2個月以上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同時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7年6月25日起即未再付息,故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然原審以本件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為100年3月25日,本件債務尚未屆清償期,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而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7年6月25日起即未繳付利息,依兩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第26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本契約視同到期,原審未審酌兩造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第26條第1項之約定,駁回抗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實與法不合,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拍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依兩造訂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記載:實際債權額以債務人(即被上訴人)簽發之商業本票及支票金額為準;前項商業本票及支票如有一張到期不獲兌現,視為債權全部到期。債務人願拋棄期限利益,任由債權人依法實行強制執行云云,準此,祗須被上訴人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到期不獲兌現,債權即視為全部到期,上訴人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實施強制執行,最高法院著有82年度臺上字第307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
謄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52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檢附抗告人之聲請狀及抗告狀送請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就上開證物之真正及自97年6月25日起未再付息與抗告人一事,均未爭執,抗告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本件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雖為100年3月25日,然兩造已於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載明:交付利息、清償本金之方法及約定:1個月付息1次,債務人如未依約繳付本金及利息,並逾期2個月以上者,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本契約視同到期等語,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相對人於取得上開借款後僅繳息至97年6月25日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契約約定,本件債務即已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到期,抗告人自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實施強制執行,是其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自應准許。原審未察,以本件債務尚未屆清償期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合。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改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陳秋如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 元長 鄉│ 長南 ││484之7│建│1,075│全部│甲○○所有││1││││││││││├─┼───┼────┼───┼───┼────────┼─┼──────┼───────┼───────────────┤│00│雲林縣│元長鄉│長南││484之15│建│109│全部│甲○○所有││2││││││││││├─┼───┼────┼───┼───┼────────┼─┼──────┼───────┼───────────────┤│00│雲林縣│元長鄉│長南││485之1│田│218│6分之1│甲○○應有部分6分之1││3││││││││││└─┴───┴────┴───┴───┴────────┴─┴──────┴───────┴───────────────┘┌───────────────────────────────────────────────────────────────┐│附表:建物│├─┬───┬───────┬───────┬───────┬─────────┬─────────┬──────┬──────┤│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267│雲林縣元長鄉長│雲林縣元長鄉中│2層加強磚造│一層48.3│84.18│││全部│甲○○所有││0││南段484之6、│山路11之3號││二層35.88│││││││1││484之1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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