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甲○○民國85年
45巷2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宏聲 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98年度家調字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吳宏聲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台北縣樹林市公所低收入證明書1份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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