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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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他字第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額新台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原告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惟原告上開之訴,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上開事件原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094元,應向原告徵收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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