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檢察事務官郭法雲關係人高銀祝相對人李亞仙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亞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人李亞仙之監護人。
指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亞仙出生於大陸浙江省,民國93年11月30日入境後,與具榮民身分之配偶 秦銀通 共同生活,嗣秦銀通於100年2月18日死亡,而相對人無子女、無其他親屬。而相對人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輔導員辛玉山訪視時,分別於102年1月30日、103年3月24日、103年12月29日間,經發覺有講話顛三倒四、失憶等情事,甚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選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相對人李亞仙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訪視資料等件為證,且經現照顧相對人之關係人高銀祝、證人辛玉山、 王素君 於聲請人詢問時陳述相對人之家庭、身心狀況詳實,復經本院依職權前往桃園療養院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 詹佳祥 醫師面前點呼相對人,相對人雖能回答,然無法切題回答;而鑑定人詹佳祥醫師除初步鑑定相對人為重度失智外,並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㈢鑑定結果:結論: 李員 因罹患有失智症,社會功能有顯著下降之情形。目前其日常生活自理大部分需他人協助,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之能力顯有缺損。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不能之程度。診斷:李員符合失智症之臨床診斷。‧‧‧㈤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精神狀態及理學檢查:意識清醒,外觀乾淨,注意力尚可集中,端坐於椅上,態度可配合鑑定會談,情緒平穩。可以獨自站立或行走。部分問題無法回答,且內容較為貧乏,思考速度顯然較慢。言談鬆散,具明顯思考形式之異常。目前仍有明顯妄想,且幻聽干擾明顯,常可觀察到頻繁的自言自語。個人相關訊息,如生日、姓名可以記得,也可以回答自己的年齡。但對目前的時間與地點等定向感則認知錯誤。三物件記憶之登錄與回朔無法完成。具有基本的數字觀念,但算數能力不佳。可認的陪同前來的高小姐。抽象思考及判斷能力有顯著缺損。日常生活狀況:日常生活:可以自行進食;穿衣及洗澡需他人部分協助。大小便可以自理。無法單獨外出,會有走失的危險。經濟活動:記憶力缺損及算數能力不佳,無法獨自進行日常生活的購物。
社會活動:發病後社交較退縮。社會性活動能力十分侷限。」等語,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於105年3月16日以桃療司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1)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3)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4)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經本院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關係人進行訪視,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04年10月15日以桃姚字第104490號函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略以:
(一)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相對人配偶往生後,相對人疑有失智症狀,103年12月經中壢區龍安里里長高銀祝女士(關係人)關懷照顧及調查後發現相對人存款分別於102年12月6日及102年12月27日遭人提領合計約1,387,367元且相對人名下土地於103年9月至11月間,遭人以兩次買賣方式移轉至欣元榮建設有限公司,然相對人對上述事件均表示不知悉,顯見相對人有遭人拐騙利用,損及自身權益之狀況,為保障及維護相對人權益,中壢區龍安里里長高銀祝女士(關係人)具狀請求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協助提出本案之聲請。
(二)相對人狀況說明:
1.家庭狀況:⑴相對人國小畢業,現年69歲,原為大陸籍,現已領有台灣身
分證;相對人有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為相對人於大陸期間,與第一任配偶育有三子,皆於遠洋出海時因船難往生;相對人約90年至91年間因與具榮民身分之第二任配偶結縭而至台灣,兩人未育有子女,第二任配偶於100年12月18日往生。
⑵依關係人所述,相對人於其配偶往生後獨居,疑有失智症狀
,經常在外遊蕩,103年5月關係人經里民反映後得知相對人狀況,始開始照顧相對人,並讓相對人暫居關係人家中及隨關係人上下班。104年3月9日關係人出國,相對人因不明原因遭中壢區龍安里之二位前鄰長安置於愛心長期照顧中心,關係人返國前夕經機構人員通知繳費,始知悉相對人遭安置,關係人返國後即代墊每月2萬元機構安置費用,約每月關懷探視相對人4次。
⑶關係人經查核相對人資產狀況發現相對人疑遭人盜領存款及
轉賣土地,關係人原欲代為相對人提出相關訴訟,然因與相對人未有親屬關係,故關係人於104年4月7日具狀請求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本案之聲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107年7月8日傳喚相對人開庭訊問,關係人於陪伴相對人到庭後,即接相對人返回關係人家中居住及照顧,期間關係人以每月2萬元代價,雇請鄰居之外籍看護協助照顧相對人日常生活,104年9月關係人為協助申請外籍看護照顧相對人,與衛生所討論後,將相對人送至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住院治療至今。
2.疾病史: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醫師表示相對人住院期間觀察相對人有失智及憂鬱症狀,現嘗試讓相對人使用抗憂鬱劑及偶而視相對人狀況讓其服用安眠藥,然尚需待心理衡鑑評估結果,始能確診相對人是否患有失智症。此外,相對人無其他慢性疾病。訪視當時,相對人主治醫師與關係人討論預計將相對人轉至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之老人專科病房,以使相對人能獲得更精確之診斷及較適切之治療。
3.身心狀況:訪視期間,相對人具基本人際互動之溝通能力,能正確回應姓名,認得關係人,能正確念出訪員手比之數字,亦能聽訪員指令舉手,惟無法分辨左右手,亦無法正確計算個位數加減運算。訪視過程中,相對人自述「頭腦有時候清楚,有時候亂七八糟」且不記得其個人身分資料。此外,相對人經常反覆重述同一事件,例如:不斷告知關係人「好久沒看到你,我以為你不要我了」或不斷表示關係人為其「光明主」。關係人詢問相對人是否想返家時,相對人則向關係人表示「想住這裡,熱鬧,很多人會帶出去唱歌」。依關係人所述,相對人居住關係人家中期間曾有3次失禁狀況,且若與相對人談及存款或土地等問題,則有丟擲物品及打人等攻擊行為。
4.受照顧情況:相對人具基本人際互動溝通能力,能自主行動、用餐及如廁。相對人現由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住院治療,由醫院為其準備三餐,每二至三天協助相對人沐浴,平時安排各類活動協助相對人培養及適應規律之團體生活,例如:固定就寢時間、安排相對人參與唱歌及團體課程等活動。相對人現居慢性精神病房,訪員於訪客區探視相對人,故未進入相對人病房了解其實際居住環境,然訪視期間,觀察相對人外觀及穿著皆無明顯髒污或異味。
5.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現於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住院治療中,由醫護人員主要照顧相對人日常生活起居及相關醫療協助。關係人表示相對人於愛心長期照顧中心期間每月2萬元安置費用由關係人代墊。此外,關係人自述其於9月底領取相對人存款13萬元,用以支付104年7月8日關係人接相對人至家中同住後,雇請鄰居之外籍看護照顧相對人之每月2萬元費用及後續相對人於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之住院開銷,惟目前醫院尚未告知需繳交之費用金額。關係人表示自103年5月接觸相對人以來,相對人事務均由關係人主責處理。
6.相對人之經濟狀況:相對人健保卡由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保管,相對人郵局存簿、身分證及身障手冊則均由關係人保管。關係人表示相對人名下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7千
2百元及相對人配偶遺眷半俸每月約1萬元。此外,關係人表示相對人存款於104年3月9日時尚有30多萬元,關係人
9月底領取13萬元用以支付相對人外籍看護費用,現相對人存款約20多萬元。
(三)聲請人部分說明:聲請人:聲請人為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推派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擔任監護人及推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關係人部分說明:
1.親屬關係:關係人高銀祝女士為相對人戶籍地之里長。
2.家庭狀況:⑴經濟狀況:家中日常生活開銷均由關係人負擔,經濟無虞。
⑵居住環境:關係人配合至相對人住院醫院受訪,故訪員未實訪關係人居住處所。
⑶生活狀況:平時均忙於工作,放假期間則多於家中休息,無
其他個人休閒活動之安排。關係人自述相對人過去於愛心長期照顧中心約每月關懷探視相對人4次,相對人104年9月於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住院治療至今,約關懷探視相對人
5次,無固定探視頻率。⑷婚姻狀況:已婚,與配偶育有二男一女,關係人配偶過去為
民意代表,現為桃園市政府顧問;關係人長子與長媳現於美國公費留學;關係人女兒未婚,現為建築師;關係人次子為國安局擔任公務員,現關係人與關係人配偶同住。
3.就業情況:關係人過去為民意代表,現為桃園中壢區龍安里里長,月薪約4萬5千元。
4.個人財務狀況:關係人主述其名下有與配偶共同持有之現居住4層樓約23坪透天房屋,尚有房屋貸款約3百多萬,每月約繳交3萬元;位於桃園有7間與配偶共有之透天房屋,共有2千多萬元房屋貸款,每月約繳交15萬元,目前7間房屋均出租中,每月租金收入合計約30至40萬元;保險每年約繳交15萬元;無貸款機車2台及存款約3百多萬元。
5.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訪視之初,相對人初見關係人即興奮握住關係人雙手,並不斷重述「好久沒看到你,我以為你不要我了」及「我好想你」,關係人亦會主動安撫相對人情緒及說明訪員來意,兩人互動自然且親密。
6.對聲請監護宣告之看法:⑴關係人主述若能讓相對人接受較適切之照顧,則對桃園市政
府社會局擔任監護人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無其他意見,然關係人仍期能由其自行擔任本案監護人,讓其能將相對人接回家中照顧並為相對人針對存款遭人盜領及轉賣土地等事件提出相關訴訟,以讓相對人接受完善照顧及保障相對人權益。
⑵訪視之初,關係人主張期能由其自行擔任監護人並由桃園市
政府社會局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然於訪視結束前,關係人再次與訪員確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角色之權責後,表示若法院裁定由其擔任本案監護人,則考量就近性及相對人過往資料取得之方便性,期能指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建議:本案聲請人為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係人高銀祝女士為相對人戶籍地里長。相對人現於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住院治療中,由醫護人員主要照顧。相對人配偶已往生,膝下無子女亦無其他親屬,故提出本案之聲請,請求法院指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擔任本案監護人,並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訪視期間,關係人高銀祝女士表示若非礙於法令限制,其具擔任監護人之意願,亦表示已預計相對人出院後將接相對人返家同住並申請外籍看護照顧相對人,具持續照顧相對人之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受照顧狀況與關係人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惟仍請鈞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六、綜合上情,本院審酌相對人現並無親屬可擔任監護人,而相對人目前之照護安排及其他事務之處理,雖全由關係人高銀祝主責,然關係人高銀祝為相對人戶籍地之里長,為人熱心,然任期結束後是否能繼續接手照料相對人,及相對人龐大的醫護費用是否均由關係人高銀祝支出等,均屬未定,聲請人請求選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監護業務係由機關本於權責為之,並無利害關係存在,應得適任;又關係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於相對人配偶生前,亦定期前往探視相對人配偶,對相對人之相關事務亦屬清楚,故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相對人權益之維護,應無不當。本院爰依前揭法律規定,選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併指定關係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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