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8號上訴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戴國卿 上列上訴人與 鄭筑文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0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陸仟肆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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