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財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財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