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更字第11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裁判案由:妨害秘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一一號自訴人乙○○代理人兼 楊丕銘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翁瑞昌 陳琪苗 右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