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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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一一號
自訴人乙○○代理人兼 楊丕銘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翁瑞昌
陳琪苗 右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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