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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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О七號
具保人丙○○被告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郵遞送達退回信封、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憑,具保人於甲○審理中亦陳稱不知乙○○去向等語,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