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九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八十八年易字第二五八七號判處被告甲○○、乙○○○有罪,嗣經被告甲○○、乙○○○上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信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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