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自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又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自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吳坤芳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