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大螢幕電子實業社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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