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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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四五三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行法定代理人 謝文明 送達代收人 賴嘉偉 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雙方之保証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行為,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保証書影本可証。按合意管轄除有專屬管轄之情形外,應優先於其它管轄。原告未向合意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而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