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羅惠珍
闕賀平 闕安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闕裕文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993元暨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9,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姚安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