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調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調字第312號聲請人即原告 蕭佑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麗貞 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