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羅惠珍 即被繼承人 闕裕文 之繼承人
闕賀平 即被繼承人闕裕文之繼承人
闕安提 即被繼承人闕裕文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闕裕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闕裕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闕裕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三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闕裕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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