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上更二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號上訴人社團法人嘉義縣姊妹連線婦女權利協進會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李育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