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指定辯護人馬陳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李○○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3年2月27日延長羈押。茲本院於103年4月17日訊問被告李○○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