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抗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表人 劉景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騰云